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汇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环保部: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标准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时间:1986-10-29实施时间:1986-10-29修订时间:发文文号: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条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拆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号(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 第61号公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法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3年8月4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9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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