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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作者: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 | 来源: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 | 创建时间:2018年07月23日 | 点击次数:


 

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为

Yibin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第二条  学会的会徽:

第三条  学会的性质

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环境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环境保护局,登记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接受省环境科学学会、市科协和市社科联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学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  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学会的基本任务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活动,搞好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开展环境科技咨询服务工作,为提高我市环境科学技术工作的学术技术水平,为发展经济,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

第七条  学会的住所:宜宾市翠屏区翠屏路2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促进学会发展与技术创新。推动民间环境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地区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开展污染防治工程治理工作。

(三)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编辑环境保护领域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四)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技术标准研制、环保类科技奖励、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等。

(五)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规划、污染调查、污染防治策划等咨询服务。建设环境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六)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学会会员

第九条  学会会员设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对于非学会会员但对学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由学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学会章程,自愿加入学会的个人。包括:参加学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员;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自愿加入学会,遵守学会章程,参与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1.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2.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入会由本人或本单位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提交入会相关材料,报学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四)环境科技工作者参加学会会议、培训等业务活动并交纳活动费用者,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捐赠、支持学会业务活动、为学会做出贡献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并可免缴相应额度会费;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学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学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积极参与并宣传学会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协助学会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为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三)向学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退出的程序与规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或对学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由秘书处提出议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后可以提前和延后举行。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四)制订修改学会章程及会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共同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学会所属机构的工作;

(七)审批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组织环境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及学术论文的评选,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和上报;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共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理事长不便履行法人职责,由秘书长担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学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学会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主持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学会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六)负责组织、对接学会与政府、企业、其他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八) 根据需要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 负责处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下设以下办事机构:办公室、科普学术交流室、科技业务咨询室。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学会工作的日常工作联络;

2.负责学会的文秘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学会的印章,负责学会办公会议的安排;

3.负责学会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负责学会的财务、统计和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学会的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来宾的接待工作;

7.负责学会的宣传报道工作;

8.承办学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科普学术交流室职责:

1.负责学会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制定、协调、督办和总结及资料归档;

2.负责承办各级单位和机构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3.负责组织召开学会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4.承担环保局委托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围绕重点人群和基础工程开展相关的环保科普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及参与科技局、科协等部门委托的有关环境科普工作任务,围绕环保科普热点、组织开发形式多样的环保科普作品;

5.组织开展环保科普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表彰工作;

6.组织召开环保科普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适时表彰我市环保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完成学会秘书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科技业务咨询室职责:

1.承担政府、企业委托,开展重点领域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环境科技发展、环境科技评价、新技术示范推广等相关的政策、制度研究,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2.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的制(修)订工作;接受环保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委托,开展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与推广应用;

3.接受环保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委托,开展咨询服务以及各类技术推广活动;

4.完成学会秘书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的专业委员会(或组),其主任(或组长)由常务理事会推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按国家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会资产属于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会聘请的专家、兼职人员、志愿者等薪酬及劳务费用按照《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工资、劳务费用管理制度》执行;学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用按照《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执行。学会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六条 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6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监事长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理事会领导担任,监事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理事担任。监事应自愿担任,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领导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监督本会财务工作。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由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违反《章程》或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其理事资格的提议。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监事会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有关正式文件须存入本会档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会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学会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活动或解散,须经2/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出,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宜宾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宜宾市环境科学学会2018年7月6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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