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新闻 > 正文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到基层联系点

六载砥砺凝聚国际共识,引领共建地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看望慰问部系

中国共产党生态环境部机关第二次党

国合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展望”高层

中国人民银行 生态环境部联合召开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打好污染

生态环境部发布《火电、水泥和造纸

扬帆起航正当时 凝心聚力再出发

四川省首届环境科普大“讲”赛总结

四川生态保护红线区块(二)||

王志华秘书长带队到国家环境保护工

环保新闻

 

“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新华社)

 作者:生态环境部 |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创建时间:2023年08月14日 | 点击次数:


 

“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上一文章:    2015—2020年全国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成果于生态日正式发布
  下一文章:    “美丽中国百人论坛2023年会”在川举办

 

2007-2018©CopyRight,YBEMC.COM,Inc.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办公电话:0831-8246026 业务联系:0831-8246057 网站服务:0831-8246544

地址:宜宾市翠屏路246号 邮编:644000 蜀ICP备18015842号 51.La 网站流量统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