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到基层联系点
六载砥砺凝聚国际共识,引领共建地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看望慰问部系
中国共产党生态环境部机关第二次党
国合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展望”高层
中国人民银行 生态环境部联合召开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打好污染
生态环境部发布《火电、水泥和造纸
扬帆起航正当时 凝心聚力再出发
四川省首届环境科普大“讲”赛总结
四川生态保护红线区块(二)||
王志华秘书长带队到国家环境保护工
环保新闻
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作者:高楠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创建时间:2019年07月10日 | 点击次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提出,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办法》强调,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007-2018©CopyRight,YBEMC.COM,Inc.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办公电话:0831-8246026 业务联系:0831-8246057 网站服务:0831-8246544
地址:宜宾市翠屏路246号 邮编:644000 蜀ICP备18015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