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1.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水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例如,铜的标准值在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分别规定为 1.0 毫克/升、0.1 毫克/升和 0.01 毫克/升。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 80 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 年提出二氧化硫、飘尘、一氧化碳和氧化剂的大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设了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浓度限值,规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环保部提出新标准分期实施:2012 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4 年,包括宜宾在内的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 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 年 1 月 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3.土壤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植物、动物进入人体,因此,土壤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我国现行的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除上述四类环境质量标准外,还有室内空气、辐射、振动、放射性等方面的环境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