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12 月 23 日 22 时,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 16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 243 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3 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 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 6432 万元的严重后果。2004 年 9 月 4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案做出一审判决, 六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 1)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原技术员宋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十二队原副司钻向一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