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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概况

 作者:宜宾是环境监测中心站 | 来源:宜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创建时间:2019年03月12日 | 点击次数:


 



(一)任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有两项任务。
1.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人民创造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以及符合生态系统健全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体系组成
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人大颁布法规、地方政府制订管理办法等内容组成。

1.宪法。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依据。

2.基本法——环境保护法。1979 年 9 月 13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试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于当日公布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环境保护法律。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并于当日公布后正式施行,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向的基本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都发挥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2014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我国环保法规的体系组成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环评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3.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而制定的单项法律我国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而制定的单项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组成。

(1)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 1984 年 5 月 11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198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 1987 年 9 月 5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198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二次比较全面的修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 1995 年 10 月 30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5)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 1982 年 8 月 23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198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12 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6)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还制定了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有关部委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从环境保护方面来说,已经不是无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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